使生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出生登記紀錄,履行其於《生死登記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法定責任;以及
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身分、年齡、家庭關係,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準許其他合法用途。
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設立香港結婚紀錄目的是:
使婚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結婚紀錄,履行其於《婚姻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法定責任;以及
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身分、年齡、家庭關係、婚姻狀況,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準許其他合法用途。
處理申請人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話)。
1出生登記紀錄而言,登記資料事人指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人士。結婚紀錄而言,登記資料事人指結婚紀錄中新郎或新娘。
申請翻查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紀錄,或相關的核證副本
若你持有出生或死亡登記證書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相關紀錄結果,可上述文件申請有關紀錄的核證副本;否則,你申請翻查紀錄,才能索取有關紀錄的核證副本。翻查紀錄可分為以下兩種:
如你希望索取結婚證書的核證副本,申請翻查紀錄(除非你證書簽發時同時索取其副本)。
你需要電子表格上簽署,但當你前來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時,則需要表格列印本上簽署。
通知: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父母嬰兒出生後42天內,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定罪,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父母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醫療、教育和福利相關權益。
嬰兒出生後42天內可免費辦理出生登記。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繳付法定費用。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繳付法定費用。若父母想替新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後,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稱為出生證明書),繳付法定費用。待新生嬰兒出生醫院出生登記處以電子方式傳送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後,嬰兒父母應免費登記期內登記。
預約後,嬰兒父母可在預約日期前更改或取消預約。為善用資源,嬰兒父母應選擇時段時到達出生登記處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如有需要,應改期或取消預約。
如進一步瞭解預約服務,請參閲《預約辦理嬰兒出生登記指南》。預約辦理嬰兒出生登記指南
節省預約當日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時間,父母可在於預約日期前一天,登入“相關主題”下超連結,預先遞交出生登記需資料。他們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出生登記需資料」(表格BDR93A),並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遞交。請注意,該資料表並申請表格。
如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登記手續不收任何費用。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繳付法定費用。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繳付法定費用。若父母想替新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後,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稱為出生證明書),繳付法定費用。
嬰兒出生登記手續其出生區域內分區登記處辦理。父母帶同嬰兒前往辦理出生登記。如嬰兒婚生子女,其父或母前往辦理出生登記。如嬰兒是抵達醫院/診療前出生,或出生超過一年登記,其出生登記生死登記總處辦理。
如嬰兒婚生子女,嬰兒父親或母親前往辦理出生登記,攜帶下列文件:
如嬰兒非婚生子女,則出生登記處會以下情況,嬰兒父親姓名,登記紀錄內註:
視乎個案情況,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如文件或證件並非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請一併提交有關文件或證件副本。
辦理出生登記需時30分鐘,而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稱為出生證明書)另需10分鐘。
如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理,登記手續是免費。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登記費用港幣680元。辦理出生登記後,如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繳付港幣140元。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查冊港幣140元;查冊港幣680元;請參閲收費表(BDR100))。關於申請出生證明書資料,請瀏覽“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視乎個案情況,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註:某些時段或期間,或倘若個案涉及複雜情況,則可以達標。
如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理,登記手續是免費。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登記費用港幣680元。
辦理出生登記後,如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稱為出生證明書),每份核證副本繳付港幣140元(適用於親身領取/寄往本地)。
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查冊港幣140元;查冊港幣680元;請參閲收費表(BDR100))。關於申請出生證明書資料,請瀏覽“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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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身份證歸屬地、性別、出生日期、年齡查詢
出生日期更正登記辦理服務指南
親身辦理出生登記於出生登記處親身辦理出生登記父母,可於繳付港幣140元後領取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稱作出生證明書)。
付款方式港幣現金、辦事、八達通、轉數、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寫「香港行政區政府」。
即日起香港出生新生嬰兒辦出生登記手續後,如需申請旅行證件(包括回港證及/或香港行政區護照(特區護照)),並符合有關申請資格,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可憑即日簽發香港出生證明書,同日(註:星期一星期五下午3時30分前及星期六上午11時前,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帶同新生嬰兒到任何一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接待處辦理申請旅行證件手續。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帶備下列證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入境事務處查詢熱線2824 6111本處職員聯絡。
香港法例規定,父母其嬰兒出生後42天內,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事宜。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繳付登記費用。如果超過一年始行辦理,生死登記官批准,以及繳付登記費用,才能補辦出生登記。
至於出生而未有辦理出生登記人士,如證據充分,證明確是港出生,且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繳付規定登記費用後,亦可補辦出生登記手續。若要領取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稱為出生證明書),繳付法定費用。
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父母嬰兒出生後42天內,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定罪,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父母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醫療、教育和福利相關權益。
申請人可前往以下出生登記處,親身遞交有關申請:
處理申請人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話)。
如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稱作出生證明書),申請人可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或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時,申請人出示有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結果。如未能出示以上文件,或以上文件上出生登記編號辨認,申請人先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申請人可前往以下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親身遞交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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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郵遞方式申請,請申請書郵寄至以下地址:
入境事務處會接收郵資信件。確保郵遞無誤,請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回郵地址。()
如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申請人出示有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結果;否則,申請人先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申請人如不是登記資料事人、有關人士或持有登記資料事人/有關人士書人士,須提交補充資料(包括登記資料事人關係,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話),支持你要求。視乎個案性質,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進一步資料。
處理親身遞交申請需時10分鐘。如申請人翻查出生登記紀錄轉換電腦紀錄,則翻查結果及/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可10分鐘內簽發。否則,處理申請時間如下(工作天是指星期一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至於翻查出生登記紀錄「查冊」,沒有處理時間。當有結果時,本處會另行通知。
註:某些時段或期間,或倘若個案涉及複雜情況,則可以達標。
負責港台節目《鏗鏘集》7.21事件調查報導編導蔡玉玲,涉查車牌時作聲明被捕。署方隨後揭去年10月修改車牌查冊申請表「申請理由」選項,疑抵觸運房局早年於會文件指,運輸署署長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車牌查冊理由的説法。車牌查冊外,入境處去年同期收緊出生及婚姻登記查冊,要求查冊人事前得到事人授權,或提供查冊理由供處方審批,惟措施《生死登記條例》條文不符。法政匯思成員、律師文浩質疑,入境處收緊查冊措施抵觸《條例》,認為即使處方保障私隱為修改安排,證明加上行政手段合理、合憲。他強調,基本法保障新聞,政府不應拒絕有關查冊原因。
然而,《生死登記條例》第22條,任何人均有權要求查閲出生、死亡紀錄,而繳付相關款項後,登記官員安排該翻查,並該官員認為登記冊索引、登記紀錄或電腦紀錄內進行。
入境處回覆《香港01》指,查冊是讓申請人尋找失散親屬資料、追查自身家族歷史,或防止重婚,強調相關條例並非公開披露該個人資料,亦非讓申請人任意翻查他人個人資料而設。入境處點名批評有傳媒翻查社會知名人士、藝人或其家人出生登記、結婚紀錄,公開有關資料,形容情況理想。處方指諮詢律政司後推出安排。(見另稿)
法政匯思成員、律師文浩指,《生死登記條例》列明,署付款查冊人士提供相關資料,並無明文指出申請得到批准,故認為措施條文有抵觸:「法例是如此規定,處方後來加上行政手段,證明是否。」
文浩正表示,即使入境處是保障私隱為,查冊安排加上限制,要視乎限制是否合理:「如為了保護而禁止一切查冊,我覺得不合理。」他強調,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會推翻原有條文,其保障範圍有例外,事新聞調查工作便是條例豁免範圍之一。
至於《婚姻條例》第26條指,「登記官可容許翻查他管有所有證書」,文浩正認為有關表述即登記官有權部分查冊申請,但強調入境處要給予合理拒絕原由。
出生、婚姻及車輛登記查冊,是傳媒進行調查報導時,用以查證事件工具。入境處新安排引起質疑後,處方雖指傳媒可以公眾利益申請查冊,但《蘋果日報》8月以「核實二人夫妻關係」為原因,申請查閲結婚紀錄,並指明結果會於「新聞活動」,處方「信納查冊要求結婚紀錄設立目的相符」拒絕。該傳媒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後,公署前日(4日)回覆指將進行全面調查。
去年10月傳出消息,指警方反修例運動爆發後,車輛查冊系統未能關索取相關資料目的,是否確實買賣登記汽車或運輸相關事宜,運輸署表達關注。而入境處收緊查冊同一時期,運輸署車牌查冊申請表「申請理由」選項,「其他」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香港01》指,評論個別事件,惟強調署方沒有參與更改車輛查冊申請表格決定。